2011年6月,冉某某因病到某某妇幼保健院就诊,经过初步诊断后于5日后转至外科进行手术,但在术后却出现了多种异常症状,随后转入ICU监护治疗,但术后异常症状仍不见好转,每况愈下。后冉某某转入其他医院急救,经过两次手术才将由于某妇幼保健院手术失误造成的症状解决,冉某某的病情才明显好转。曹律师作为冉某的代理律师,十分同情冉某的遭遇,以手术医生医技差,责任心不强,手术失误造成冉某突发症状并无辜遭受三次手术之痛为由,帮助其将某某妇幼保健院告上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曹律师多处搜证,查明冉某病历以及手术和术后情况报告,医生诊断还有转院后手术详细情况以及病情变化报告等材料,两方对比转院前后的病情变化,充分证明被告存在明显医疗过错。
审判结果:
被告某某妇幼保健院确认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支付原告相应赔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